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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光中学83届厦门同学会章程【校友动态】

上传时间: 2011-08-23  【字体:

国光中学83届厦门同学会章程

    第一章  总 则
    第一条  本会全称为国光中学83届厦门同学会,是国光中学83届厦门同学自发组织的一个联谊会。
    第二条  本会宗旨是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增进友谊、互助互勉、共同发展、共同进步、共创和谐、回报社会。
    第三条  本同学会的一切活动不涉及任何政治、宗教活动。
 
    第二章  会  员
    第四条  本会由以下成员组成:
    (一)凡是国光中学83届在厦门工作生活的同学,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的;
    (二)国光中学83届其他地区自愿加入本会的同学(特别会员)。
    第五条  会员的权利:
    (一)会员享有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    (二)监督理事会工作并提出建议;
    (三)参加同学会活动;
    (四)困难会员享有得到同学会员资助的权利;
    (五)获取同学会活动的相关资料。
   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:
    (一)遵守同学会章程;
    (二)执行理事会决议;
    (三)接受并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工作;
    (四)维护同学会的合法权益,维护同学会的信誉和形象;
    (五)交纳会费。
 
    第三章  会  费
    第七条   会费的缴纳,遵循“主动参与,自愿奉献”的原则,每人每年于中秋节期间缴会费300元。
    会员可自愿赞助,上不设限。鼓励有条件的同学赞助活动资金。
    第八条   会费管理:
    (一)会费管理要在全体会员的监督下,由财务总监负责管理, 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会长决定,1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会长召集同学理事会半数以上(4人以上,含4人)研究决定后审批支出。
    (二)会费由财务总监在银行开立专门帐号存款。财务总监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,会长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。报告内容应包括筹措会费的来源(含交费清单)、本年度会费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会费预算及筹资方案。
    (三)会费的使用本着“勤俭节约,量力而行”的原则,不铺张,不浪费,以追求会费最佳使用效果。日常接待外省、外地区来厦的同学、老师,确需在同学会基金中列支的,应在事前征得由会长召集半数以上理事研究决定同意。
    (四)账户号和网上银行账务查询密码向所有理事会成员公开,做到账务透明。取款密码由财务总监掌握,以保证基金的共同支配和财务的公正与公平。
 
    第四章  组  织
    第九条    本会设立理事会,由8名理事组成。具体如下:
    (一)会长1名,为同学会的总负责人,负责活动的总体策划工作(必要时可设常务理事或副会长一名,代为履行会长职责)。
    (二)理事7名,协助会长办理事务。其中1名兼财务事务;1名兼职同学理事会秘书长,负责处理同学理事会日常事务工作;2名负责同学会大小活动的后勤事务工作;2名负责同学会基金的筹集;1名负责联络工作和同学会活动的策划。
    第十条   会长、理事由以下方式选出:
    (一)会长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,从会员中(不包括特别会员)选出。
    (二)理事由会长根据各会员的推选情况提名,在会员中(不包括特别会员)选任。
    第十一条   理事任期为3年,可连选连任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   同学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所作决议必须由半数以上会员(不含特别会员)出席并通过有效。其具体职责为:
    (一)听取和评议同学理事会的工作;
    (二)选举或罢免同学会会长;
    (三)制定和修改同学会章程;
    (四)审议会费收缴、支出情况;
    (五)讨论并决定同学会活动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 
    第五章  聚会与活动
    第十三条     全体会员聚会按照 “每年中秋一聚”的主要目标,每届理事会应负责组织好会员大小聚会。聚会活动一般历时1天,时间、地点提前通知。活动内容尽可能做到年年有主题,次次有新意,使每次聚会都能成为凝聚浓情,增进友谊,奉献爱心,催人奋进,享乐人生的盛会。
    如理事会征得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,经费许可,可随时开展活动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    跨区域参加国光中学校友活动。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理事同意,可以同学会的名义参加母校或其他地区国光中学校友活动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   参加会员家庭之慰问、吊唁等活动。
 
    第六章  附  则
    第十六条    同学会会长、理事等均为义务服务,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权。会员的工作单位、住址、电话号码等一旦变动,应及时通知负责联络本同学会理事或秘书长,以便联系。
    第十七条   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,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
    第十八条  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国光中学83届厦门同学会。
    第十九条    本章程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。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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