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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丽的爱心----------------潘金山(香港)高十一组2班【校友文萃】

上传时间: 2009-05-23  【字体:

美丽的爱心
潘金山 (香港) 高十一组2班


图片来自互联网

    近日,一网友在论坛发帖爆料,称在网上看到张令人感动的照片,“小偷因为偷工地上连接铁管的卡扣,被别人抓住绑在树上几天几夜,善良和漂亮的小妹妹喂他饭和水!”许多网友称小姑娘对小偷的这种教育必定是醍醐灌顶式的。(“醍醐灌顶”比喻灌输智慧、佛性,除却疑虑,从而心地清凉。如唐•白居易《嗟落发》诗:“有如醍醐灌,坐受清凉乐。)

    看了这张照片,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。一个工人(或农民工)同胞,因犯了一点错误,就算轻微犯法,大热天就被人长时间绑在树上,旁边的一大群人竟无动于衷,把人当动物看待。这使我想起当年鲁迅先生在日本仙台看“新闻电影”时,那些中国人为自己同胞被日本人杀害而鼓掌的情景,也使我感到当今同胞们既缺爱心,又缺法制观念。

    人类区别于动物就在于有文明,而文明的核心是人的互相关爱。关爱可医治心理创伤,减少犯罪。即使是犯人,也应有起码的人道主义。这对家庭,对社会,对国家都有好处。去年,我出差北京和南京,在和工程界的同行聊天时,我就讲,时下,我们中国人最缺少的不是钱,而是爱心,是宽容。大中小学生在学校受到“三爱”“五爱”教育,可一到社会上,往往就被淹没在利己主义的冰水之中。年纪小的学生,或许还保留多一点天真纯朴和爱心,这是难能可贵的,也是我们的希望所在。再说,小偷也是人,如果让他埋下仇恨种子,那对社会有什么好处呢?一些重犯人,开始往往是轻犯,放出来后,受到世俗偏见和有关部门的歧视,最后越犯越深,走上不归路。

  为了写这篇短文,我按上述情节查阅了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”,从头看到尾。对于偷少量财物(铁管连接件)的,对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: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    按此条款,盗窃数量少的,仅“单处罚金”,也即罚一点款就可了事。

    然而,把小偷长时间禁锢在树上,对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: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

    在这里,非执法单位或个人擅自绑人,显然是“非法”的;而把人绑在公开场合,又显然也是具有“侮辱情节的”。因此,那些非法绑人,践踏法律,无法无天的人,按此条款,应“从重处罚”,即应被判三年有期徒刑。

    以上的法律条款和情节虽很清晰,但有谁为小偷辩护呢?再说,市民人人恨小偷,认为小偷该抓,该打,打死也活该的大有人在。我担心被绑的同胞身体和人格受到不应有的伤害,也担心神圣的国法被淹没在麻木的冰水之中。

    但愿我们的同胞能从麻木的冰水之中爬起来,吸收法律阳光和养分,就像照片上那个美丽纯洁的小姑娘一样,捧上一颗美丽的爱心,关心他人,成长为一个个有法制观念,有爱心的公民;也企盼那些无法无天的人能受到法律的惩罚,以昭炯戒。

2009年5月2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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